对于修订广告法的几点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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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修订广告法的几点希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副局长刘凡在上周举行的中国广告社会责任高峰论坛上透露,新的《广告法》已经正式被列入中国今后五年的立法规划,并争取在后年完成全部的修改工作。刘副局长同时表示,为了在奥运会期间向世界更好的展示中国,净化广告内容,我国有关部门也将对奥运期间播出严重虚假广告的媒体实行叫停广告,这种伴随商品经济发展相始终的商业行为,在本世纪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对于现代社会经济生活的影响日趋扩大;因此,直接规范广告行为的法律,对于社会商业秩序的稳定、和谐、发展所起到的重要作用,也就不言而喻了。而制定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前期的《广告法》至今十余年一字未易,早已经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相脱节,否则也用不着国家工商总局的副局长在奥运会前夕还要亲自出面“敲打”经营严重虚假广告的媒体了修改甚至重新制定《广告法》,是高速发展的经济基础对于相对滞后的上层建筑所提出的迫切需求。但《广告法》的修改重订,是很吃功夫的一件事,对于我国的立法水平而言,微知传媒黑马本色尽现,是一个严峻的考验。公司宣传片拍摄为什么这么说呢?首先,难在《广告法》的特殊性上。《广告法》是一部有着多重身份、起着多种作用的法:既是一部国家行政机关管理广告行业和业务的管理法,又是一部法院在审理虚假广告宣传案件中所依据的侵权法,而在涉及悬赏广告的合同纠纷中又可能扮演合同法的部分角色。其次,难在《广告法》调整对象上:《广告法》调整的是商品经济和媒体的互动。目前我国商品经济的飞速发展和媒体范围、种类的日新月异,无疑向立法者提出了艰巨的挑战第一,加重官方媒体尤其是各电视台对于其刊播广告的审查义务。由于我国主流媒体的长期政府化,已经被人民群众视为党和政府的喉舌。这种政府色彩浓厚的媒体所传播的广告,对于消费者的作用,保守地说,至少也是事半功倍。可是一旦这种主流媒体传播虚假广告,其杀伤力也是“事半功倍”的增长。曾几何时,有多少全心全意信赖政府、一辈子遵纪守法的退休老干部、老工人,在政府三令五申取缔传销组织时,仍被某电视台黄金时段的广告所迷惑,跌入了亿霖传销的深渊。如何规范我国的官方媒体,加重此类媒体对于其刊播广告的审查义务,是新《广告法》所应当特别规定的第二,对于名人代言型商业广告,尤其是其中的“现身说法”型名人代言商业广告进行合理限制。当亿霖、万里大造林等涉及名人形象代言的传销大案刚被揭盖子的时候,很多专家、学者和律师就都敏锐而准确的指出了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名人代言广告方面的立法缺失。其实,不单是传销这种牵涉众多群众切身利益的大要案,就是那些针对日用小商品的夸大宣传型名人代言广告也很令人无奈。不是没有较真儿的,要不怎么某明星代言的“迅速抹平大肚子”的减肥茶广告就被消费者起诉了呢?但是,对这种花不了几个钱又要不了命的减肥茶、牙膏等日用品,较真儿打官司的消费者还是属于凤毛麟角,而且靠提起民事诉讼的手段来规范这种名人广告,轰动效应有余、惩治力度和速度不足。尤其是那些名人“现身说法”型广告,对于某些明星是否亲自使用过广告商品以及明星本人是否真正获得了其自身宣传的那种使用效果,我“向来不惮以最坏的恶意揣测”。就像当下某些风头最劲的体育明星,一个人同时代言吃穿住行好几种商品,在同一个频道、网络中国节港澳台这样过中秋,同一个时段的不同电视广告上反复出现,迅速完成了从“超级运动员”向“超级推销员”的转行儿。公司宣传片拍摄当然,这种运动员“转行”的事儿归国家体育总局管理,《广告法》一般不能越俎代庖。但《广告法》不介入的前提条件是,这些广告必需都是合法的,没有任何虚假和欺诈的成分。影视视频制作例如名人“现身说法”型广告,就必须做到名人本人必须“事必躬亲”的使用过广告所宣传的商品,否则就是对于消费者的欺诈。西方法律有一句谚语“欺诈毁灭一切”,这种针对广大消费者的欺诈,也是绝对不能够被我国法律所容忍的。我想,以目前我国运动员的高尚道德情操来判断,这些运动员以“现身说法”方式所代言的商品,肯定是在自己一一“事必躬亲”亲自尝试后才向广大消费者郑重推销的。但扣除这些认真作广告、繁忙的比赛时间和必需的休息时间,其训练时间能否保证,真是一个令我们这些外行人堪忧的问题,但愿这仅仅是杞人忧天。针对名人代言广告做到有法可依、执法有力,既是对于消费者的保护,也是对于这些名人的保护。这次修订《广告法》正是亡羊补牢的一个契机第三,对于违法医疗药品广告,要加重打击力度。现行《广告法》第十四条对于药品和医疗器械广告规定了五种明令禁止的行为,其中一项就是不得“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但是,当前各种媒体上以医学专家、兼具微距移轴 老蛙15mm F4镜头试用评测。医生或患者的名义进行现身说法的“软广告”泛滥成灾,中国华信董事局叶简明主席关于宣传片制作的讲!甚至其中的很多所谓专家、医生甚至患者都是花钱雇来的“托儿”,这样的案件已经曝光了不止一起。很多医院认为自己的广告是推销医疗服务,而不是推销药品和医疗器械,不属于《广告法》禁止的情形。对于医药这种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生命安全的商品和服务,现行《广告法》的规定对于医院失之于范围不明,对于药厂失之于惩戒过轻。仅仅依靠行政手段进行惩处,力度明显不够,要上升到刑事制裁的高度来进行规范第四、主要受众为未成年人的媒体,对于其传播的广告,在遵守各种一般审查规定外,还应以是否“儿童不宜”为更高的审查标准。前不久,就有家长呼吁某电视台少儿频道停播卫生巾广告。当然,对于少年儿童进行必要的两性知识普及教育是十分必要的,但最好不要以卫生巾电视广告作为启蒙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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